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案件,判决某银行因违规销售行为,需赔偿一名老年投资者全部本金损失85万余元。
案件当事人为71岁的王女士。她在某银行办理业务时,被理财经理推荐购买一款中高风险基金。尽管王女士最初的风险测评结果为稳健型,不符合购买该基金的条件,但理财经理指导她重新进行测评,使其结果变为成长型,从而完成了200万元的基金购买。
持有该基金近两年半后,王女士赎回时发现本金亏损高达85万余元,损失比例达43%。她认为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未履行适当性义务,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银行方面存在三点主要过错。首先,王女士在购买基金前一天于银行柜面进行的风险测评结果为稳健型,但次日通过手机银行进行的测评结果变为成长型,两份测评答案在关键问题上差异巨大。法院认定第二次测评结果不能代表王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理财经理陪同王女士在银行网点之外的餐厅通过手机银行购买基金,未按规定在销售专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操作违规。
最终,法院认为银行将中高风险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的老年投资者,且未能证明已完整履行告知说明义务,违反了适当性义务,其过错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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